• 崔飞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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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疫情之下的劳动法知识

聚焦 | 疫情之下的劳动法知识
崔飞杰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今年的鼠年春节非常特别,武汉的疫情时刻牵动着全国14亿人民的心,朋友圈、微信、微博等几乎都是关于疫情的实时情况。但除了对疫情本身的关注,我们也需要了解与疫情相关的法律知识。在疫情之下,劳动者本人因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的,用人单位能否停发其工资?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吗?对于这些相关的劳动法律问题,我们作了如下梳理:

一、如节后疫情未得到缓解,劳动者是否可以不用上班?

视情况而定。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必要时经人民政府决定进行停工、停业、停课。因此,如经政府发布公告决定所在行业或者部门停工停产的,劳动者可不用上班。


二、停工停产期间,企业还正常发放工资吗?
应当正常发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


三、疫情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单位能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可以,但受一定限制。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四、劳动者本人因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的,用人单位能否停发其工资?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停发工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吗?
不能自动终止。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在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在此期间,劳动者继续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


六、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满后返回工作单位后被歧视或者被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依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如果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满后返回工作单位后被歧视,可按平等就业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


七、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怎么计算?
仲裁时效中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但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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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08: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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